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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乾县县委 乾县人民政府 招商引资奖励优惠政策   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经济强县,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客商在本县境内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一至五年内全额返还。   第二条:客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额达到产值70%以上,或高科技、高附加值企业,除享受第一条政策外,其它各税(增值税、消费税除外)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条:客商兴办企业,以企业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奖励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税款。对直接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来,可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客商投资于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农、林、牧业开发性项目,其产出的农林特产品,三年内农业特产税按征收渠道全额返还,四、五年农业特产税按50%返还。   第五条:客商投资鼓励的骨干工业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带资承包国有、集体老企业,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除执行第一条政策外,土地使用税三年内全额把返还。   第六条:客商对从事交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环保、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建设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期限在十年以上,亨受第一条优惠政策的同时,自获利年度起,从企业缴纳的地方税留县部分每年一次性奖励10%。   第七条:客商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或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兴办现代农业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县土地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优惠50%。   第八条:客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出让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   第九条:客商投资兴办企业所需土地,一律按项目,由县政府代征,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其它手续。投资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社会公益事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产业、旅游产业、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的80%奖励投资者。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优惠50%或分三年内交付。   第十条:购买资债相当的企业产权,按零资产收购,债随资走;购买资不抵债的企业权,实行零以上债肃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账,以新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逐年偿还。   第十一条:租赁县内国有、集体企业、经营期限在20年以内。被租赁的企业,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租赁资产,当所缴租金相当于租赁产基本评估值时,即可取得租赁资产产权。   第十二条:凡客商投资县城规划区内的经营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对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专利拥有者来我县从事科技开发并取得显著效益的,除应得报酬外,县政府按当年新增利税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中介人予以奖励。   (1)凡引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待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合资项目按2.5%奖励,奖励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外资项目奖励由县财政支付,奖励金额为该项目第一年度上缴地方税留县部分总额的10%。   (2)引进各种无偿资金的中介人,由受益单位按到账资金的10%给予奖励,属于有偿无息资金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到账资金的5%奖励。   (3)引进低息资金,年利率为银行基础率,使用期在3年以上,按到账资金的2%奖励,奖励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4)县内机关、团体在业务范围以外引进无偿资金者,按到资金10%用于奖励。其中50%用于单位办公经费,50%用于个人奖励。在业务范围以内争取的资金,按总金额的8%用于争取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客商在县境内投资的企业,县政府给予挂牌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向其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六条:在本县境内投资的客商,行政性收费县属部分、各种行业管理费五年内减半征收。   第十七条:对客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道路、通讯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费用从低。   第十八条:为投资客商免费办理商品粮户口;子女上学免收借读费;子女就业政府给予优先安排,免收城市增容费和人口暂住费。   第十九条:受奖人一律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二十条: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选址、办理让照等方面,实行“一厅式”办公和审批时限制。属县级审批权限的2—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需要转报上级审批的当日转报。   第二十一条:凡客商投资的项目和单位、个人引进的资金,由县招商办审核确认后,享受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自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些以前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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